
郭二偉律師,男,本科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畢業于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獲得訴訟法學碩士學位。 2010年至2016年,在合肥市公安局任副主任科員。在公安工作的六年間,先后從事刑事案件偵查和案件審核工作,參與偵辦、審核刑事案件數百起,包括“問題疫苗案”、“李氏骨科殺人拋尸案”、“濱湖傳銷案”等有影響的專案,并主筆重大案件案審報告若干,在部級刊物發表論文一篇,獲市局嘉獎三次。
2016年,郭二偉從合肥市公安局法制支隊辭去公職,加入安徽天禾律師事務所。憑借七年的法學理論學習和六年的公安工作實踐,以及不懈地學習、總結,郭二偉迅速完成了角色轉換,結合自身學習、工作經歷,確立了專注刑事業務的執業方向。近年來,郭二偉律師在刑事業務領域精耕細作,截至2022年3月底,已經辦理刑事辯護案件約一百二十起,絕大多數案件均實現了有效辯護。 部分無罪或者不起訴案件如下:
1、胡某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山東省臨沭縣檢察院批準逮捕,兩次開庭均作無罪辯護,在家屬庭前自行決定退賠且法官當庭明確表示認罪即可緩刑的條件下,辯護人堅持無罪意見,最終法院退還了家屬的退賠款,后檢察院撤回指控,胡某成獲得被錯誤羈押403天的國家賠償。
2、黃某進涉嫌詐騙罪,介入前,廬陽區人民檢察院明確提出認罪認罰量刑建議有期徒刑一年并適用緩刑,不認罪認罰則刑期更重,且不適用緩刑。介入辯護后,明確建議當事人不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時提交無罪書面意見,廬陽區人民檢察院收到無罪意見書之后,立即退查,后直接做出不起訴決定。
3、李某喜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肥西縣人民檢察院以不賠償不認罪則可能會判實刑,辯護人堅持無罪辯護,最終肥西縣人民檢察院做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4、 胡某生涉嫌串通投標罪,該案系掃黑辦移送的線索,辯護人偵查階段介入,通過抽絲剝繭地分析,讓檢察官理解了技術標與商務標的區別,最終成功說服包河區人民檢察院做出證據不足不予批捕的決定,胡某生在被拘留第三十七天取保,后持續努力,檢察院做出存疑不起訴決定,胡某生公職身份得以保留。
5、魯某秀涉嫌串通投標罪,本案系多人參與的系列案件,經不懈努力,使承辦檢察官關注到借用資質與串通投標的本質區別,后廬陽區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撤回起訴。
6、楚某政涉嫌聚眾斗毆罪,介入前,廬陽區檢察院提出認罪認罰則建議適用緩刑,介入后,經仔細查看視頻監控,發現了對當事人極為有利的事實,并及時提交了無罪意見,后廬陽區人民檢察院啟動聽證程序,最終做出不起訴決定。
7、陸某勤涉嫌虛假訴訟罪,該案系掃黑辦移交線索,偵查階段介入,有針對性地輔導當事人挖掘、呈現有利事實,使得“在場不一定明知”的意見被檢察官采納,成功說服包河區人民檢察院做出證據不足不予批捕的決定,后檢察院做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8、楊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系某市監委紀委移送的線索,涉案金額200萬,圍繞犯罪構成要件,通過多次會見,耐心輔導當事人正確面對司法機關,黃山市人民檢察院采納了偵查階段的辯護意見,做出證據不足不批準逮捕之決定,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辯護人持續不懈努力,成功促使承辦人拿出不起訴意見,后經檢委會討論通過最終做出了不起訴決定。
9、韓某勝涉嫌倒賣土地使用權、聚眾斗毆罪,介入后,通過積極申請公安機關調取對當事人有利證據,還原了客觀事實,利辛縣檢察院對兩罪均做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10、王某軍涉嫌非法經營罪,面對已經由泗縣政法委牽頭局長、檢察長、法院院長“三長會議”基本定調的壓力,明確建議當事人拒絕認罪認罰可適用緩刑的方案,積極與承辦人溝通,結合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關法條,提交了無罪判例以及最高檢最新觀點,泗縣檢察院經檢委會討論,要求公安撤回起訴,后公安做出撤案決定。
11、汪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掃黑辦移送的線索,涉嫌尋釁滋事罪以及偷越國邊境兩罪,辯護人介入后,形成了尋釁滋事不夠罪則偷越國邊境亦不構罪的觀點,成功說服桐城市人民檢察院對其做出不予批捕決定,后對兩罪均做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12、葉某玉涉嫌危險駕駛罪,在審查起訴階段,成功糾正了公安機關對行駛路段屬于城市快速路這一對當事人極為不利的錯誤認定,說服檢察官做出了不起訴決定,該葉某玉公職身份得以保留。
13、戴某峰涉嫌詐騙罪,系涉及期貨平臺的團伙案件,涉案金額特別巨大,在偵查階段介入,通過多次會見,挖掘到戴某峰的出罪辯點,成功說服沈陽市康平縣檢察院對其做出不批準決定,后康平縣公安局未將其移送至檢察院,戴某峰最終從該團伙犯罪中成功出罪。
14、鄒某靜涉嫌虛開發票罪一案,從保護民營企業角度與檢察院溝通,經申請聽證,廬陽區人民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
15、亦某國涉嫌走私毒品罪,介入后,敏銳地借用媒體關注且影響力較大的同類案件,與檢察官溝通,后巢湖市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撤回。
16、王某婷涉嫌盜竊罪,積極調取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廬陽區人民檢察院對其做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17、鄒某航涉嫌詐騙罪,在偵查階段介入,通過兩次會見,全面了解了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找準了公安機關所認為的入罪點,有的放矢地向公安機關提交了書面意見,成功說服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對其直接取保,后撤銷案件。
18、徐某花涉嫌買賣瀕危動物制品罪,徐某系公司財務人員,公司相關人員涉嫌該罪,其被公安機關認定為共犯,在偵查階段介入,從財務人員的從業準則角度成功說服公安機關在報捕前對其直接取保,現已經對其終止偵查,解除取保。
19、周某全涉嫌非法組織領導傳銷罪,該周系包河公安分局網上刑拘在逃人員,經與家屬溝通,明確提出主動歸案的建議,該周采納了律師意見,并如實供述,包河分局直接辦理取保。案件移送至包河區檢察院后,辯護人圍繞其發展層級以及人數,明確提出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后包河區人民檢察院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20、黃某芳非法侵入住宅案,該案系掃黑除惡線索案件,介入后,通過會見了解到其所謂侵入住宅系事出有因,申請偵查機關調取了對其有利的證據,并對其有針對性地輔導,最后檢察院對其作出不批捕決定,后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21、常某月涉嫌尋釁滋事罪,該案系掃黑除惡線索,且由異地公安在監委牽頭下偵辦,會見后,理清了案件,針對性地向專案組提交了書面意見,后銅陵市公安局對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且未將其移送審查起訴。
22、葉某黃涉嫌非法采礦罪,該案系掃黑除惡線索案件,介入后,從當地鎮政府政策以及村民集體參與的角度提出無罪意見,后潛山市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23、宋某志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該案系宋某志經營的裝飾公司大面積違約后跑路引起了群體性事件進而案發,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充分向檢察官闡明“未能完成裝修系公司經營不善而非宋某志跑路導致,宋無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最終蚌山區人民檢察院采納了辯護意見,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尚有多起案件檢察院已經作出證據不足不批準決定,有望爭取到不起訴結果。 雖判處有罪,但辯護效果顯著的部分案件:
1、高某涉嫌詐騙罪,包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涉案金額300余萬,并提出若認罪認罰可以量刑建議九年否則十年以上,辯護人明確建議當事人不簽認罪認罰具結書,經法庭辯護,涉案金額由300余萬降為51萬,由主犯轉變為作為極小的從犯,包河區人民法院最終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
2、劉某涉嫌詐騙罪,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檢察院提出若認罪認罰量刑建議3年6個月至4年6個月,否則更重。介入后,明確建議當事人不簽認罪認罰具結書,通過積極指導當事人搜集證據,公訴人當庭降低指控金額,經法庭辯護,宣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適用緩刑。
3、龍某涉嫌詐騙罪,惡勢力犯罪集團,廬陽區人民檢察院建議量刑十年以上,經庭前、庭中、庭后不懈努力,法官采納了作用極小的從犯這一觀點,大幅減輕處罰,最終量刑三年七個月。
4、路孟某涉嫌敲詐勒索罪,高新區人民檢察院提出認罪認罰則十年有期徒刑,辯護人明確建議當事人不簽認罪認罰具結書,最終高新區人民法院采納了辯護人從犯的辯護意見,最終判處六年有期徒刑。
5、劉某善涉嫌買賣子彈罪,包河區檢察院提出認罪認罰十年,否則更重,辯護人明確建議當事人不簽認罪認罰具結書,最終包河區人民法院采納了辯護人的案例檢索報告中的觀點,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6、張某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阜陽市潁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張某系積極參加者,并建議量刑三年以上。介入后,庭前會議申請調取了其構成自首的證據,法庭上圍繞其在該組織中的無其他犯罪行為發表無罪意見,檢察官當庭發表其構成一般參加者的意見,法院最終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7、許某某涉嫌詐騙罪,該案系監委會同審計局以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銜接的方式移送至公安,后蜀山區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決定逮捕,指控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建議量刑十年以上,介入后,找準案眼,申請法院審計,還原了對當事人有利的事實,經歷兩次庭審,最終法院以虛開發票罪判處許某某緩刑。
8、段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介入前,段某某已經被判處有罪并已服刑接近一年,后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以傷情發生變化(由輕傷轉為了重傷)為由啟動再審,介入后,辯護人提出正當防衛的觀點,主審法官庭后多次建議當事人家屬賠償傷者,并表示賠償后可以考慮在三年以下量刑,否則會判三年以上實刑,辯護人堅持無罪意見,后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宣判后立即釋放被告人。
9、張某星涉嫌非法采礦罪,檢察官指控的涉案金額巨大,建議量刑三年以上,介入后,詳細了解其開采、售賣經過,從合同條款、相關稅費繳納、政府會議紀要、環境修復等方面做無罪辯護,桐城市人民法院雖未采納無罪意見,但基于無罪的部分理由,大幅減少了涉案金額,后法院判決一年八個月,并適用緩刑。
10、王某順涉嫌詐騙罪一案,公安機關以詐騙罪刑事拘留,介入后,通過會見,理清了上下游關系,提出了不構成詐騙罪的初步意見,后檢察院以幫信罪批準逮捕,期間準確預判到檢察院可能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指控,在此基礎上指導當事人家屬及時退贓,后長豐縣法院在法定刑幅度最低點量刑三年。
11、董某波涉嫌詐騙罪一案,包河區人民檢察院按照詐騙罪指控,認定其為代理公司負責人,涉案金額近三十萬元,經法庭爭取,法院認定董為從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適用緩刑。
12、年某涉嫌詐騙罪一案,系惡勢力集團案件,廬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為案涉公司總會計,涉案金額逾500萬元,介入后,通過法庭發問、詳細質證,向法庭客觀呈現了其在公司中的崗位職責,最終法院否定了公訴機關對其主犯的認定,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認定其為從犯并大幅減輕處罰。
13、潘某芳涉嫌虛假訴訟罪一案,該案系全國人大代表關注案件,合肥市人民檢察院、合肥市公安局成立專案組,審判環節介入后,從原始債務形成過程、訴訟材料的制作主體、所謂虛假訴訟利益的歸屬、人大代表關注的背景等角度結合相關司法解釋作無罪辯護,雖未采納無罪辯護意見,但是包河區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三年以上的幅度內,判處三年并適用緩刑,宣判當日釋放被告人。
14、徐某潁妨害公務罪一案,該徐妨害某縣公安局民警執法,某縣檢察院作出逮捕決定后介入辯護,從執行公務者存在嚴重過錯角度,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 某縣檢察院同意變更強制措施,后在未獲取諒解的情況下,某縣人民法院對其適用緩刑。
郭二偉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堅守我所“誠信勤勉”的執業信條,善辯、敢辯、不做“套路辯”,以其敬業精神和專業能力獲得了委托人的較高評價,也贏得了司法機關的尊重。
聯系電話:15105606276、18256598891
皖ICP備08100615號-1 Designed by Wanhu